盖锡新能源网获悉,8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再次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版《若干措施》中,将独立储能和用户侧储能要求更新,独立储能方面删除了“可享受自治区独立储能电站政策”。
与此同时,新版文件还删除了集中式新能源“不得增加自治区级电网调峰压力”的表述;同时新增:集中式新能源暂不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
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与其所属用电企业视为同一市场主体,作为电力用户开展电力交易,充电电量纳入该用电企业用电量统一结算。
代理配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增量配电网内的电力用户中新增了新型储能设施。
另外,新版文件还明确增量配电网负责配电区域内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