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风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转发国网福建电力调控中心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调计〔2026〕29号)。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可调节负荷和独立新型储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为福建省调直调及许可范围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虚拟电厂发电类聚合单元等。独立新型储能主要为福建省调直调及许可范围的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鼓励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在独立新型储能电价政策明确后,若核定电价中包含调峰等辅助服务费用,相应调峰等辅助服务不再重复补偿。
详情如下:
转发国网福建电力调控中心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调计〔2026〕29号)
各经营主体:
为保障福建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以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及电力并网运行管理,根据《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国网福建电力调控中心组织制定了《福建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制定过程充分征求各经营主体的意见建议,经福建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福建能源监管办最终审定。
现根据《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福建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福建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复函》相关要求,印发《福建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国网福建电力关于修订福建省电力调峰、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及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通知》(闽电调〔2024〕386号)、《国网福建电力调控中心关于修订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燃气机组启停调峰补偿条款的通知》(调计〔2025〕2号)、《国网福建电力调控中心关于修订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偿无功服务补偿条款的通知》(调计〔2025〕77号)同时废止,《福建省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2022年修订版)》(闽监能市场规〔2022〕37号)中止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福建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福建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网福建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2026年2月28日

